一、挖掘占道和占用全市公共绿化用地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 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 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有关架设、埋设和铺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 三、市政线性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支线管线):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具有本年度有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4.需要 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用户配套设施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1.已通过资源规划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2.临时占用绿地位置与设计图纸相符;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