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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4
  • 发布机构: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武经信规〔2023〕1号

  •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施行日期: 2023年06月03日

  •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 服务对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 有效性:有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20231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工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54

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武汉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政办〔2021〕128号)、《武汉市工业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武政办〔2022〕70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在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采用专项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市经信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具体项目管理由市、区经信部门分级负责。

第二章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标准和操作规程如下:

(一)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

1.支持方向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能效提升、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及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等促进工业节能降耗减碳、绿色发展的项目。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在武汉市内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级别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法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工且稳定运行,建设周期内(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项目有较好的节能降耗减碳效果,其中,能效提升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水效提升项目年节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

4)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专项补助。

4.操作规程

1)市经信局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上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推荐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

4)市经信局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专家评审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情况拟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公示,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企业。

(二)绿色制造与低碳试点示范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

武汉市获批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试点示范的项目。

2.支持标准

1)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

2)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分别奖励30万元;

3)国家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园区)奖励30万元;

4)工信部新增的绿色低碳试点示范参照上述标准实施奖励。

3.操作规程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文件,对2022年度以来获得的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绿色发展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方向

开展工业绿色(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等。

2.操作规程

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开展诊断评估、节能监察等工作,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若出现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等不再具备资助条件情形的,可以终止资金拨付。

第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作人员、项目企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3年。《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7〕2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https://www.wuhan.gov.cn/gwfbpt/sbm/sjjhxxhj_79491/202311/t20231128_23092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