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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违法案例公布

来源:湖北消防 荆州消防 发布时间:2026-08-05

为持续压实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湖北荆州消防通报近期查处的3起消防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3月3日,荆州市监利市消防救援局在检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高层住宅小区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监利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5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消防救援局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高层住宅小区存在高位消防水箱老化漏水,室内消火栓系统埋地给水管道渗漏的问题,导致高层住宅部分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无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沙市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案例三:6月8日,荆州市松滋市消防救援局检查时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松滋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73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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